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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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 曾桂汶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被告 熊蜀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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