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5號原告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汎蔣寶夏 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8,6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3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50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8,64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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