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63號原告 黃培坤 訴訟代理人 黃俊生 被告 戴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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