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熊蜀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桂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