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 黃婉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家奇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