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東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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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東簡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東簡字第二九二號
上訴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管理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