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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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號
債權人 邱顯欽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君城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如未約定,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之,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表明利息請求6%之依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