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9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重小字第929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95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貳拾伍元,及自95年3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伍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
系爭車輛原告於93.03.16領照使用。至93.07.23車禍時,實際已
使用4個月又7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5個月)。
車輛之修理工資共為14,105元、零件為57,585元,零件部分應予
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
。故依上開定律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之剩餘價值如下

1、零件折舊計為8,854元。〔計算式:57,585X369/1000X
5/12=8,8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扣除折舊額後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3,094元〔計
算式:57,585-8,854=48,731元〕。
3、至修理工資14,105元部分,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自
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4、準此,所得請求之賠償修理費金額為11,894元(48,731
+14,105=60,625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