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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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5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信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劉佳龍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聖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未明仍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建分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54 號裁定(104.08.14)[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54 號判決(104.11.0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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