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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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2號原告 李鎮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