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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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陳裕豐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人略謂:伊對於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違約金逾金管會命令及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期前利息金額及計算方式,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權表經臺北市北投區公所於104年8月13日張貼公告,並於同日送達異議人,有臺北市北投區公所104年
8月13日北市○區00000000000000號函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66頁),則異議人至遲應於104年8月24日前(104年8月23日為假日)聲明異議,然異議人遲至104年8月25日始提起異議(見本院卷第67頁,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異議逾期,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