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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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 吳茂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明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