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3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俊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泓毅
一、債務人賴俊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貳仟零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賴泓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