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О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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