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一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復宏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倪淑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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