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林慧貞~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