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住高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99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94年12月7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業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96年11月21日下午4時50分許往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嗣經警 於96年11月21日下午4時50分許,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發現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97年1月25日死亡乙節,有其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廣昇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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