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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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即保人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後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按,惟被告經合法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又拘提無著,且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戴央傑於97年9月6日拘提報告書各1紙附卷為憑。被告甲○○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證其已逃匿至明。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