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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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0號聲請人甲○○即 許秀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提出自己名下所有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自96年1月起迄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交易紀錄)。
㈡、完整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均附正本)。
㈢、 許明杰 名下房屋之房屋貸款每月應繳金額為何?貸款銀行為何?並提出繳納房貸證明。
㈣、經查聲請人於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任職,97年5月薪資20,073元、97年6月薪資40,313元、97年7月薪資28,284元,平均每月收入29,556元,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請詳細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發生?為何未能同意協商方案每月3,713元?請詳細說明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
㈤、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