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簡字第22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49年9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49年8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49年9月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49年8月7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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