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496號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恆毅
林昌毅
法定代理人 高李燕
被 告 康漢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
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涉訟,被告主
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而侵權行為地在台
北市○○路○○○巷與松仁路口前處,有起訴狀1件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20條但
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