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台北市殯葬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營造有限公司因93年建字第1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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