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