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乙○○部分尚有其他犯罪事證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乙○○部分尚有其他犯罪事證待調查,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