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余銀德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又於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同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慶亮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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