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即原告天然香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明坤 被上訴人即被告永朔精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肇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02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請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命被上訴人即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7萬5,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核其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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