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 蔡嘉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蔡嘉晉破產。
選任 陳淑貞 律師(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三樓之三)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0三年三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內湖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將財產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交付破產管理人保管。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擔任第三人嘉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嘉忠公司)之股東,因該公司遭逢金融海嘯,致嘉忠公司之生意嚴重受影響,虧損連連,為能度過危機,嘉忠公司遂向銀行借貸以求週轉,再由聲請人擔任保證人,惟終仍無法使嘉忠公司轉虧為盈,僅得面臨倒閉,而留下大筆保證債務由聲請人承擔,聲請人並因而陷入財務困境,積欠之利息每月近新臺幣(下同)數十萬元,債務不減反增;又因嘉忠公司之營業額平均每月高於20萬元,且聲請人曾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無法依新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處理債務,是聲請人之總債務已超過總資產甚多,不得不依法請求清理債務,以保護聲請人及其債權人之利益,並使聲請人得以繼續生存,爰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所示,計有台灣(花旗)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星展商業銀行、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10名,債務金額共計約2,093萬2,869元,而聲請人現有財產則為現金15萬元,其債務確逾其現有資產,聲請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本件聲請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於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其財產總額為新台幣15萬元,茲命債務人將15萬元交付破產管理人保管,以利分配。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