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33號原告 羅琦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被告 李中成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4月9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簡易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