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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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債務人 趙念蒂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父親趙義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至裁定送達日)。
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債務人之父親趙義
訓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⒊提出債務人父親趙義訓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
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建物登記謄本及上開房地現值之鑑定報告。
⒋說明債務人之父親趙義訓名下既有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為何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⒌提出債務人為父親趙義訓聘僱外勞看護之證明文件。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之父親趙義訓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趙義訓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
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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