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醫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醫字第17號原告 丁玲森
林美戀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許峻鳴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之凱 被告 郭文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張倍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對於原告之子 丁育民 之死亡,是否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在於被告行為是否有過失,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醫訴字第6號受理在案,因該刑事訴訟之裁判,與本件被告是否過失之認定相關,爰裁定命在該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6年度醫訴字第6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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