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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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浚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璟陞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9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9,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40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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