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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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白銀 針法定代理人 劉志認 上列上訴人 劉白銀針 與被上訴人 陳煒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