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大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明 被告 陳國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上理由第一項中關於「93年11月25日」、「93年11月27日」記載,應更正為「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