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71號聲請人 黃志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以102年度亡字第61號宣告 易桃雲 (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之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易桃雲前於民國90年出境至大陸後,歷十餘年音訊全無,生死不明,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經本院102年度亡字第61號裁定宣告死亡在案,今輾轉得知易桃雲實係於106年9月20日在湖南省湘鄉市死亡,則上開死亡宣告之裁定宣告其於97年4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即有不當,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易桃雲戶籍謄本、經大陸地區湖南省湘鄉市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湖南省湘鄉市中醫醫院於西元2017年9月21日所為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亡字第61號卷宗等查核無訛。原死亡宣告之裁定既有不當,自應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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