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告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複代理人 鄭伊婷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青育 律師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4號確認股東會議有效、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6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橋公司)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24日股東常會之全部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364號確認被告公司102年1月4日之101年度第2次股東會議全面改選董監事有無效;暨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56號確認 廖浩欽 對被告和橋公司公司自100年10月19日起,由其代表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三龍有限公司行使所持有和橋公司之股東權代表關係是否存在等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范國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