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79號原告 林明霞 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千華 律師被告 張子信 訴訟代理人 張忠修
張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