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鳳選任辯護人朱宗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乃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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