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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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8號原告 江武雄 訴訟代理人 江美玲
邱群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賴志凱 律師
許卓敏 律師被告 王江阿梅 訴訟代理人 王家熹 被告 謝玉里 訴訟代理人 陳朝訓 被告 林謝三妹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 律師被告 段櫳信 (即 段江銀 之繼承人)
段謀貴 (即段江銀之繼承人) 段奕卉 (即段江銀之繼承人) 段羿如 (即段江銀之繼承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段謀平 (即段江銀之繼承人)受告知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區衿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