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8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淑玲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