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調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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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愛麗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灣省屏東縣○○鎮○○路○○巷○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及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