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68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94年6月9日以94年度訴字第1512號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4年6月15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此有台北地院送達證書附原審卷可稽。上訴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4年7月28日以94年度聲字第19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已於94年9月7日確定。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7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周美月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倪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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