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訴字第1512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1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