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SP遊戲主機壹臺、存有「無雙OROCHI蛇魔再臨」盜版遊戲軟體之記憶卡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立言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期滿,扣案之PSP遊戲主機1臺、存有「無雙OROCHI蛇魔再臨」盜版遊戲軟體之8G記憶卡1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王立言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另經告訴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罪嫌部分,告訴人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回告訴,為該署檢察官敘明在案而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PSP遊戲主機1臺、存有「無雙OROCHI蛇魔再臨」盜版遊戲軟體之8G記憶卡1張,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koei」商標之商品等情,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koei」商標資料檢索(調偵字卷第5頁)、鑑識報告書(偵字卷第30頁)各1份、扣案物品勘驗照片2張在卷足證(偵字卷第31、32頁),自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