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珮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
5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予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予補充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16日以乙○○榮己104執9294字第45711號函送本院:「主旨:檢送貴院104年度簡字第1070號判決書1份,該判決之犯罪事實部分,似未提及被告甲○○業經執行觀察勒戒之紀錄,有誤載之虞,惠請酌予更正之。請查照。」暨於104年8月5日以乙○○榮己104執9294字第48643號函送本院:「主旨:檢送貴院104年度簡字第1070號、本署104年毒偵字第1081號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卷2宗,請查照。
」等到院等情。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有如附表所示情形,復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裁定補充之【本院另按: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未就此部分,於犯罪事實欄內加以敘明,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附表:
┌──────┬─────┬───────┬────────────┐│補充更正欄項│行數│原判決所載內容│裁定補充內容│├──────┼─────┼───────┼────────────┤│事實及理由欄│第1行行末│現仍於緩起訴期│現仍與緩起訴期間內。另柯││一、㈠││間內。」。│珮琪前於103年3月間,已│││││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少年法庭103年度少調字│││││第3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年6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為本院少年│││││法庭以同上案號裁定不付審│││││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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