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債權人 蔡政璜 債務人佛教慈濟護法會債務人 釋證嚴 債務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債務人 李依珊 債務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佛教慈濟護法會、釋證嚴、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李依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釋證嚴、李依珊、陳建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陳明究係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抑或其高雄分公司為本件請求。
三、債務人佛教慈濟護法會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五、請依債務人送達處所數檢送聲請狀繕本。
六、請釋明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及連帶給付之依據,並陳明其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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