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14號原告 林正福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 律師
湯東穎 律師被告 莊晉勳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邱雅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陳宛榆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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