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琼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奇昌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9,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群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