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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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原告九威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惠菁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 高光烈 被告 高光熙 被告 高宛珍 被告 李柏璋 被告 李純瑩 被告 蕭雲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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