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064號聲請人 楊謹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詠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麗芬法官方彬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