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替代役役男,竟不知盡忠職守,無故擅離職役,殊為不該,惟因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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